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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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96-06-24
卫监发[1996]第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 技术要求
1.1 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2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1.3卫生要求
1.3.1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 1.括号内是以藻类、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指标。
* 2.供儿童、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
表2 微生物指标
1.4 保健功能要求
1.4.1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
1.4.2 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产品的功能成分及其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
2 标识要求: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
3 检验方法
3.1 理化卫生指标
按GB5009执行
3.2微生物指标
按GB4789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 技术要求
1.1 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2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1.3卫生要求
1.3.1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饮 液 | 固体饮液 | 胶 囊 | |
铅(以Pb计) | ≤0.5 | ≤0.5(≤2.0) | ≤1.5(≤2.0) |
砷(以As计) | ≤0.3 | ≤0.3(≤1.0) | ≤1.0 |
汞(以Hg计) | - | -(≤0.3) | - (≤0.3) |
食物添加剂 按GB2760-86执行 | |||
其他污染物 以原料或产品按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执行 |
* 2.供儿童、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
表2 微生物指标
食品 种类 |
菌落总数 (Cf/g,ml) |
大肠菌群 MPN(100g.ml) |
霉菌 (cfu/g.ml) |
酵母 (cfu/g.ml) |
致 病 菌 |
液态食品 | |||||
蛋白质含量 ≥1.0% |
≤1000 | ≤40 | ≤10 | ≤10 | 不得检出 |
蛋白质含量 <1.0% |
≤100 | ≤6 | ≤10 | ≤10 | 不得检出 |
固体或半固体食品 | |||||
蛋白质含量 ≥4.0% |
≤30000 | ≤90 | ≤25 | ≤25 | 不得检出 |
蛋白质含量 <4.0% |
≤1000 | ≤40 | ≤25 | ≤25 | 不得检出 |
罐头食品 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
1.4 保健功能要求
1.4.1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
1.4.2 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产品的功能成分及其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
2 标识要求: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
3 检验方法
3.1 理化卫生指标
按GB5009执行
3.2微生物指标
按GB4789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