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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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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96-06-24

卫监发[1996]第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 技术要求
  1.1 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2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1.3卫生要求
  1.3.1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饮 液 固体饮液 胶 囊
铅(以Pb计) ≤0.5 ≤0.5(≤2.0) ≤1.5(≤2.0)
砷(以As计) ≤0.3 ≤0.3(≤1.0) ≤1.0
汞(以Hg计) - -(≤0.3) - (≤0.3)
食物添加剂 按GB2760-86执行
其他污染物 以原料或产品按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执行
* 1.括号内是以藻类、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指标。
* 2.供儿童、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

表2 微生物指标
食品
种类
菌落总数
(Cf/g,ml)
大肠菌群
MPN(100g.ml)
霉菌
(cfu/g.ml)
酵母
(cfu/g.ml)
致 病 菌
液态食品
蛋白质含量
≥1.0%
≤1000 ≤40 ≤10 ≤10 不得检出
蛋白质含量
<1.0%
≤100 ≤6 ≤10 ≤10 不得检出
固体或半固体食品
蛋白质含量
≥4.0%
≤30000 ≤90 ≤25 ≤25 不得检出
蛋白质含量
<4.0%
≤1000 ≤40 ≤25 ≤25 不得检出
罐头食品 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1.4 保健功能要求
  1.4.1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
  1.4.2 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产品的功能成分及其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
  2 标识要求: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
  3 检验方法
  3.1 理化卫生指标
   按GB5009执行
  3.2微生物指标
   按GB4789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