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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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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9-3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监三司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3年09月29日 发布
 
  为解决各地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我司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拟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现将其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0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邮编100053),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paqjgss@cfda.gov.cn
  3.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010-88375226。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9月2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自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以来,各地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净化保健食品市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食品不得在标签、说明书上声称保健功能。对于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上声称保健功能的,若该产品已获食品生产许可(QS标志),一律按食品虚假、夸大宣传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若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若该产品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也未获食品生产许可(QS标志),一律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予以严厉查处。
二、使用片剂、胶囊、口服液、冲剂、丸剂等形态,需定量食用且有每日食用限量的产品,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QS标志)范围。对声称保健功能的上述产品,须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和销售。自2014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经营和进口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上述产品;2014年1月1日前已生产或进口的上述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三、进口用于食品的原料,若该原料属于仅限用于保健食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的原料,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需查验保健食品批件中是否载明有此原料。对普通食品中使用仅限用于保健食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的原料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严厉查处。
四、已获批准的保健食品应严格按批件载明的内容生产、标识其产品。不得生产、经营和进口贴牌保健食品。
五、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网络销售违法违规保健食品行为,对于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广告违法宣传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六、请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购买和食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如发现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请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2013年9月 日